注意!名下有报废车未办理注销的,“学法减分”不予受理!

存在以下7种情形“学法减分”将不予受理

▶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在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提供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五)委托办理的需提交车辆所有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管部门监督拆解的车辆还需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办理流程

  (一)带第二、三项资料到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车辆拆解;

  (二)业务窗口受理。

更新日期:2019-03-26 | 返回